【#醫病平台】「保密義務」與「警告義務」的衝突?醫師該如何對病人的隱私權保護
文/陳聰富(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)
#醫病關係 須以信賴關係為基礎,否則病人不信任醫師,無法完全描述病情,不但醫師無法做出正確診斷以治療疾病,更可能因無法掌握病情而傷害病人的身體健康。但病人告知醫師病情,涉及病人自身的健康資訊,屬於病人的隱私內容,為保障病人隱私權,醫療人員不得無故侵害病人的健康資訊。醫療法第72條乃規定:「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,不得無故洩漏。」此即醫療人員對病人的 #保密義務。
#醫療法 第72條規定的醫療人員保密範圍,限於病人的病情與健康資訊。然而,在法律上,所謂隱私權,指關於私人生活的事項,具有不被他人公開的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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